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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省商务厅 省公安厅关于完善二手车市场主体备案和车辆交易登记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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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贵州省商务厅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停止执行贵州省商务厅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规范二手车经营行为的通知的通知.pdf

各县(区)商务主管部门: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的精神,落实好《商务部等17部门关于搞活汽车流通 扩大汽车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商消费发〔2022〕92号)的要求,进一步完善我省二手车市场主体备案和车辆交易登记管理,促进二手车流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政策宣传,完善二手车市场主体备案工作。

 各县区商务主管部门要及时对二手车销售企业和交易市场主体进行政策宣传,督促二手车经销企业进行备案,并提供必要便利服务;按照新的要求和规定加快备案工作力度,对符合相关文件要求的企业做到合法依规应备尽备。

 二、加强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有序推进备案工作。

 各县区商务主管部门要根据工作职责加强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信息沟通,促进二手车交易登记便民利民的一系列措施落到实处;备案工作除收集审核必要的纸质资料外还要通知企业登录“商务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https://emanage.mofcom.gov.cn/loginGov.html)进行信息填报,否则无法与公安部门的信息系统进行信息交换传输。备案工作由县区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初审,信息完整无误,合格后上报市级商务部门复审(鉴于目前该系统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无审核提交权限,县级商务主管部门需在纸质和网上信息审查合格后,每月月底前以红头文件(盖章)将通过初审的企业名单上报市级商务部门进行网上审核)。

 三、加强行业监管,促进二手车市场健康发展。

 各县区商务部门要加强与公安、税务、市场监管部门的联合,对增加交易壁垒、乱收费、售卖拼装车、恶意倒卖销售发票、消费欺诈等违法违规行为依照部门职责联合检查并依法严厉打击,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四、相关文件说明。

 2022年4月24日由贵州省商务厅、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联合下发的《省商务厅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规范二手车经营行为的通知》(黔商发〔2022〕9号)及2022年5月12日下发的《安顺市商务局关于转发<贵州省商务厅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规范二手车经营行为的通知>的通知》一并停止执行,相关备案规定仍按贵州省商务厅2018年下发的《关于印发<贵州省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商发〔2018〕21号)执行。(联系电话:0851-33222713


                                                     


 安顺市商务局

2022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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