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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关于印发安顺市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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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顺市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4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安顺市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办事行为、增强办事透明度,提高办事效率,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行业不正之风,切实提高为民服务质量,促进公共企事业单位健康发展与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贵州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贵州省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指导意见》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适用本办法。 
  公共企事业单位主要包括各类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依法履行管理公共事务职能、提供公共服务的公共企事业单位(范围附后)。
  第三条  我市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以“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为基本要求,坚持依法公开、公正公平、及时准确、便民高效、接受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办公室是本行政区域内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企事业单位的办事公开工作。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对在办事公开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公共企事业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第六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当主动公开下列办事内容:
  (一)公共企事业单位的名称、职能权限、服务范围、办公地点、便民服务电话、窗口单位领导目录和工作分工及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工作标准和行为规范;
  (二)行业性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各级惠民政策及贯彻落实情况等;
  (三)办事依据、办理条件、办理时限、办理流程、办事结果,办事需提交申请材料的示范文本等;
  (四)收费及处罚的项目、依据、标准、缴费办法等;
  (五)接受社会监督的监督投诉电话、信箱、电子邮箱,监督机构,对工作人员违规、违纪、违法的处理规定,聘请的社会监督员姓名、联系方式等;
  (六)与服务对象密切相关事项的变动情况、工作方案;
  (七)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措施和相关信息;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公开,以及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需要人民群众广泛知晓的其它事项。
  第七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不得公开以下内容:
  (一)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二)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三)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和信息。
  第八条  教育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当以加强招生考试管理、规范教育收费为主线推进校务公开。向社会公布校务公开目标管理、考核评估等制度,办学资格、学籍管理办法和入学条件,招生考试政策、计划、程序和结果,咨询服务方式,监督渠道和查处结果,保送生、特长生选拔和学生评先选优情况,各类资金和助学物资发放情况等。
  第九条  卫生计生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当以规范医药价格、医疗服务价格等为重点推行院务公开。向社会公布医疗服务、就诊流程、医用耗材和药品等项目信息,向患者公开收费项目、标准依据和使用情况,提供医疗收费查询、信息咨询等相关服务,并公布行风建设情况和监督渠道。
第十条  供水、供电、供气等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当向社会重点公布价格听证和服务承诺等制度,代收代办项目的服务范围、站点、承诺,公共服务调整计划和措施,重要设备建设、维修以及故障处理信息,重大工程招投标方式和结果,监督投诉渠道等内容,并对可以预见的可能影响社会公众生产、生活的有关事项,履行提前告知义务。
  第十一条  交通、公路等具有行政执法职能或受委托行使执法权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当向社会重点公布行政执法、行政审批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执法和审批的主体、程序、工作流程及办理结果等内容。
  第十二条  环境保护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当主动公开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及标准,大气环境、水环境、声环境、辐射环境等质量监测服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服务,咨询服务的范围、时间、地点和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十三条  农业农村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当重点公开农业产品质量标准、质量安全检测渠道、检测结果,财政扶贫资金产业化项目补助标准、进展状况、资金使用情况,林业生产操作规程,木材及制品、非林产品等生产的质量标准,林业适用技术,森林资源(野生动植物资源、湿地资源)管护的咨询服务的范围、时间、地点和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十四条  其他从事就业促进、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文化、体育、科技等服务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结合各自行业特点公开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信息。
  第十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获取办事公开内容,申请方式可参照《安顺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对申请公开的办事信息,公共企事业单位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本单位公开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公开单位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对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申请更改和补充。
  第十七条  申请公开的信息含有不应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部分的内容。
  申请公开的办事内容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公共企事业单位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十八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当参照《安顺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建立健全办事公开内容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公共企事业单位在公开办事内容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内容进行审查。
  公共企事业单位对办事公开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十九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当将主动公开的内容采取以下方式公开:
  (一)政府门户网站、部门或单位网站;
  (二)办事公开栏,便民服务卡、明白卡、办事指南、触摸屏、服务手册、报刊、广播、电视、公共微信微博;
  (三)网上公开平台,咨询服务电话和举报投诉电话、信箱;
  (四)市政务服务中心或单位办事大厅;
  (五)座谈会、听证会、专家咨询、新闻发布、点题公开等其它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第二十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应不断优化办事流程,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严格按照“主动列出、审核、公开、评议、反馈”的程序实行办事公开。
  主动公开的事项,应当在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对公众关注度较高或涉及群众利益的办事结果、突发应急等信息,应按照有关规定提前或立即以便捷的方式进行公开。
  办事公开内容公布后,持续公开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属于长期公开的内容,应当长期公开。
  第二十一条  各公共企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切实承担主管责任,树立“以公开促服务,靠服务求发展”的意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把办事公开与班子建设、目标管理、绩效考核、行风评议相结合进行考核。
  第二十二条  各地政府、各公共企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公共企事业单位在办事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投诉、举报或提起诉讼。
  第二十四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依法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安顺市实施办事公开改革的
公共企事业单位范围

一、教育(高等教育、中等教育、初等教育、学前教育、职业教育、特殊教育、考试招生、培训机构等)公共企事业单位。
  二、医疗卫生(医院、医学研究、医疗救援、疾病预防控制、公共卫生、药具管理、技术服务)、计划生育、民政(婚姻登记、社会福利、殡葬管理等)、社会救助(救助管理、救助机构)、社会保障、劳动关系、就业培训、人才管理、社会福利公共企事业单位。
  三、生产生活服务(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网络通信、邮政、气象)、城市管理(市政管理、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市政工程质量)、水务管理(节水、排水、河道管理)、住房保障、物业管理公共企事业单位。
  四、公共交通(公交、出租车)、交通管理(车辆审验、车辆号牌管理、道路维护管理、机动车维修、驾驶培训)、道路运输(运输物流、客运站)、航空运输、铁路运输、环境保护(环境质量监测、环境监察、辐射管理)、国土资源(测绘、土地、矿产资源)、农业农村(农技服务、农业市场信息、森林资源管理、自然保护区、水土保持监测、水利工程管理、扶贫开发技术指导)、旅游(景区)公共企事业单位。
  五、金融(银行、保险、证券、产权交易)、体育(体育彩票、体育场馆)、法律(律师、公证、法律援助)、文化(图书馆、文化馆、文化艺术品市场、文艺类产品网上传播)、工商、质监、安监、科技、版权、人防等公共企事业单位。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4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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